|
|
最新文章(TOP 10)
|
|
|
|
[新闻焦点]
|
|
|
[科学发展观专题]
|
|
|
[新闻焦点]
|
|
|
[新闻焦点]
|
|
|
[新闻焦点]
|
|
|
[职工之家]
|
|
|
[科学发展观专题]
|
|
|
[科学发展观专题]
|
|
|
[科学发展观专题]
|
|
|
[新闻焦点]
|
|
|
|
|
|
|
|
|
|
|
|
容城路政队霸州路政队
“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是高速公路管理的一顶重要任务。保津高速公路设容城、霸州两个路政执法大队,专门负责路职执法工作。他们把“依法治交”始终贯穿在当前工作中,将提高队员法律水平、业务水平当作一顶重要任务来抓,
经常组织队员学习《公路法》、《河北省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册,为依法办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001年,两路政队根据管理处“形象创新工程”的要求,一万面加大对超限车治理力度,为保津整体形象建设做保障,一万面精心搞好自身建设,5月份霸州路政队档案管理通过省三级验收,容城路政队更是一举通过省二级验收,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系统的第一家。正规化的建设使保津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焕发出旺盛的战斗力,2001年两路政队受理的案件结案率达100%,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真正把管理处“一要抓规范、二要树形象、三要抓协调,保证不发生两错,保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指示精神落到了实处,有效地维护了保津路的行车环境。
容城路政队报案电话:0312-5617440
霸州路政队报案电话:13931666178
|
|
保津高速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监督和规范路政许可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河北省交通厅路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送达
第二条 保津高速公路路政行政许可项目为:
(一)占用、挖掘所管辖高速公路的;
(二)跨越、穿越所管辖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所管辖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所管辖高速公路路段的;
(四)在所管辖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五)在所管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地下设施的。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保津高速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保津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由保津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办公室统一受理。为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也可以先经保津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所属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制式文本。
第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支队、大队应当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支队或者大队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保津高速公路行政许可办公室通讯地址为:保定市七一中路890号
邮编:071000 传真号码:0312—3052272
电子邮箱:hbbjlzzd@sina.com.cn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保津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要提供委托代理人授书。授权书的内容应包括:
1、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2、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3、代理权限 ;
4、委托人、被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
5、日期。
第六条 支队收到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制定不予受理书面文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的外,行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保津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印章,注明日期。
第七条 审批结果由支队办公室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并以最快方式送达。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审查
第八条 支队负责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审查人员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相关大队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三) 根据支队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 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五) 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 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八)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九) 举行听证;
(十) 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支队在对路政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支队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九条 期限
除当场作出路政行政许可决定外,支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支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支队应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先经大队审查后报支队决定的行政许可,大队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支队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时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支队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包括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支队应当书面告知,由支队送达(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应付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时,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上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或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报纸、网站上进行公告(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按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照听证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许可申请,应当在告知利害关系人的同时向利害关系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并制作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听取双方意见,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审查许可申请的人员组织进行,并且当场制作记录。
第十六条 记录对行政许可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对双方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根据此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经过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有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
第五章 听证
第十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必须要听证;接受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的要启动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由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影响申请人竞争对手、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环境利益的,必须启动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路政支队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路政支队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路政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路政支队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的,支队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需要完成的工作
(一)通知: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
(二)听证的工作规则
1、不得收费;
2、公开进行;
3、支队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回避;
4、审查人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
5、申请人可以提出理由、申辩;
6、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质证;
7、记录日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人去恶人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支队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予以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颁发行政许可证见。
第六章 对被许可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保津路政支队所属的相关大队来实施,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保津路政支队。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分为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主要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各类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将监督检查结果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并可供公众查阅,逐步实现联网。
实地检查主要是检查: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二)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驶路线;
(四)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检查工作的规范
(一)先进行书面检查,然后对许可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应有书面记录,签字归档,并且把此项工作作为路政年终检查的一项内容;
(二)检查当中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活动,尽量避免重复检查,无关的检查;
(三)在检查中不得索要或收取被许可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健全受理举报制度。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建议由各办公室专门设立)。制定鼓励举报的奖励措施;对受理的举报要建立档案,要认真的调查、核实;处理结果要书面告知举报人(属实的是如何处理的,不属实的应当说明情况);要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的保津路政支队或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其厉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是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津路政支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八条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路政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三十四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三十五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三十六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提供车辆侧面照片、车辆行驶证、车货总体轮廓与轴载分布图。
申请人可根据大件货物总质量分别依照下列规定期限提出申请:
(一)车货总重量在40吨以下(含40吨),但其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0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米、或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车货总重量在40吨以上(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接到承运人超限运输书面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三十八条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局或者保津路政支队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图表
附件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于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附件四、《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五、《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附件六、《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附件七、《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附件八、《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附件九、《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十、《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十一、《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附件十二、《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行政许可告知事项
一、特殊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许可条件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数量限制 无
程序和期限 收到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并签定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设计图
承办单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保津高速路政执法支队 电话0312-3052272
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890号 邮编:071000
电子邮件:hbbjlzzd@sina.com.cn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许可条件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数量限制 无
程序和期限 收到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并签定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设计图
承办单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保津高速路政执法支队 电话0312-3052272
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890号 邮编:071000
电子邮件:hbbjlzzd@sina.com.cn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许可条件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数量限制 无
程序和期限 收到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并签定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设计图
承办单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保津高速路政执法支队 电话0312-3052272
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890号 邮编:071000
电子邮件:hbbjlzzd@sina.com.cn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许可条件 符合《广告法》要求,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通行。
数量限制 无
程序和期限 收到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并签定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平面位置图;
3、立面图。
承办单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保津高速路政执法支队 电话0312-3052272
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890号 邮编:071000
电子邮件:hbbjlzzd@sina.com.cn
五、超限运输审批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有法定资格。
(二)申请车辆为散装水泥车、油灌车、集装车辆、矿用自卸车或经国家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轴载质量大于规定轴载限值的车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
数量限制 无
程序和期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公路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过的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
申请人将按照《河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的规定,交纳加固、改建、勘测、护送费用。
双方签定书面协议书,公路主管部门签发《超限运输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求公安机关同意。
申请材料目录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收费标准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路产损坏部分的赔偿参照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交公字[1998]48号《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承办单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保津高速路政执法支队 电话0312-3052272
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890号 邮编:071000
电子邮件:hbbjlzzd@sina.com.cn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系统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对承办人的错误承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八)违反程序指令、干预行政许可的实施,导致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指令、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本办法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做出追究决定;按规定需由上级机关处理的,移送上级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会同路政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行为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二)新闻等媒体公开曝光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行政许可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行政许可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其他途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有第八条(六)、(七)、(八)项情形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的;
(二)伪造、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三)包庇同案人的;
(四)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六)干扰、妨碍案件调查的;
(七)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且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告诫。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受到处理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高管局负责对各管理处、直属路政执法支队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三条 局路政执法机构牵头负责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是否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五)收到申请后是否有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六)在实施直接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进行听证;
(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行政许可和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八)是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建立社会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回访行政许可相对人;
(三)对行政许可档案以及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管理处、直属路政执法支队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局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条 各管理处、直属路政执法支队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八条 各管理处、直属路政执法支队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九条 各管理处、直属路政执法支队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局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收取的费用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局予以追缴。
第十条 各管理处、直属路政执法支队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负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能的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在监督中发现有关人员对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收取、使用行政许可费用负有责任的,按照《河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管理处、直属路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1、建立“高速公路行政许可联合办公室” ,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由三个项目法人共同组成,统一办公场所,抽调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优的人员组成,由各法人单位轮流负责值班。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由值班负责人签署意见,转送有权法人单位有关部门办理,注明办理时限,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的通知,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规范,公示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及举报监督电话。
2、公示内容
(1)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申报表
列出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申请材料、期限、收费标准。
事项名称: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穿、跨越公路;在公路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更新砍伐公路用地内的树木。
(2)工作流程
1、申请人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同时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需更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窗口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办理并注明时限;4、有关处理机关依法办理;5、有关处理机关将办理结果转送窗口工作人员;6、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达申请人。
(3)工作人员规范
(4)许可机关的地址、邮编、传真号、电子邮件地址。
(5)申请书目录、示范文本
(6)需要制作的文书:
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公示栏
二、审查制度
1、形式审查制度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根据每项许可事项需提供的材料依次审查,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如材料不全,则发放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如材料齐全,转送高速公路具体实施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制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审查,明确可以当场许可事项或者做出许可的时限。
列出当场或不能当场许可的具体事项。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目前只有不需要勘测路线、监护、专家论证、支护桥梁的不可解体超限运输申请事项。
3、需要制作的文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1、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可能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要在报纸、电台、本机关网站上公布将要审查的许可事项,征求第三人意见,限期回复。
2、如有第三人提出行政许可异议,第三人在限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和理由,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或个人签字按手印。将上述材料在规定限期内提交窗口。过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和理由,视为放弃陈述权。
3、听取申请人和第三人的陈述和意见,采用个别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4、进行实质审查。由具体实施许可的机构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实。
5、依程序进行,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听证与专家论证相结合制度
1、高速公路行政许可事项中哪些必须听证和专家论证,目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设置穿、跨越公路设施;在公路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更新砍伐公路用地内的树木,这些许可事项都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哪些必须经过听证和专家论证,请省厅做统一规定。
2、听证与专家论证会相结合制度。
在实际公路许可工作中,对许可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听取专家的意见,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
3、公告制度
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经审查决定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听证的,要提前7日进行通知或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事项。
4、明确工作规则
组织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提前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拟听证事项。
申请回避制度: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提出理由和申辩,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辩、质证;专家提出许可事项的技术意见,记录人制作笔录,笔录由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根据听证笔录和专家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规定颁发批准文件或证件。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布行政许可结果。(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公示一览表)
五、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机关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下发属地路政执法支队,由属地路政执法支队进行监督实施和管理。属地路政执法支队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被许可人签字。如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决定的,依法处理。并将监督管理记录报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
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的许可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监督机构:高速公路行政许可联合办公室及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路政执法机构。
(二)、监督内容:受理、审查、决定、听证(专家论证会)、监督检查等环节。
(三)、监督的手段:不定期抽查许可案卷,受理投诉,现场询问被许可人等手段
(四)、违法许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法许可种类:
⑴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⑶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⑷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⑸对不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⑺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⑻违法准许中介结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⑼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⑽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⑾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⑿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⒂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违法许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对违法实施的许可决定,责令原实施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单处或并处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审批工作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没收、追缴违法违规违纪所得。
经济赔偿责任:如违法许可给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法实施许可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实施许可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责令因故意而造成违法许可的工作人员承担60%-100%;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许可的工作人员承担60%。
刑事责任:违法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